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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7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682號函

跨街廓同意比例計算

跨街廓同意比例計算以更新單元為單位。

關於同一更新單元內包括2個街廓,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2條計算同意比例疑義乙案。

一、有關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報核,應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門檻,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明定係以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為範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本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釋公有房地應納入同意部分予以核計之檢討,本部已訂於95年7月19日另案召會研商。
二、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之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獲致結論,茲檢送上開會議結論影本乙份,請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