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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0950156060號函

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同意比例計算

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同意比例計算依信託專簿所記載之委託人數為計算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同意人數比例之計算,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之委託人數為計算依據。

旨揭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同意人數比例之計算,因涉及信託法相關規定,本部前依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22日(95)建華銀信字第0094號函請法務部提供意見,准上開法務部函釋意見略以:「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準此,信託財產雖在法律上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易言之,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有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以信託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實施者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其同意人數比例之計算,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0條第1項規定之信託專簿所記載之委託人數為計算依據,始符合信託契約之本旨。」

97年1月16日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例,以委託人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