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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6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0960030117號函

移出基地之獎勵容積得否併同法定容積移出。

移出容積係指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並無僅得移出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容積之限制。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第1項所定建築容積移轉,是否可併將法定容積及更新獎勵容積移出乙案。

按旨揭條文有關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其所稱「容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係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並無僅得移出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容積之限制。

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已於97年1月16日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