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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6年5月28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479號函

申請徵收讓售之要件

實施者必須將其與不願參與合建者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及過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該協議價購之條件應不低於徵收補償價格。

貴府函為「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之執行疑義乙案

一、復貴府96年4月30日府授都新字第09630233700號函。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係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正公布。為免損及所有權人權益,本部於旨揭注意事項第二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擬依本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表明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並敘明與不願參與合建者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及過程。」即規範實施者必須將其與不願參與合建者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及過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透過公聽會、公展及委員會審議程序,以示公開、審慎。
三、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協議價購標準並無規定,貴府建議由實施者檢具土地及建築物估價報告以供審查之參考乙節,請參酌本部90年5月18日台(90)內地字第9072972號函釋略以:「…應以不低於徵收補償費之價格協議辦理之…」辦理(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