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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4月2日台內營字第0980054326號函

占有他人之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之產權登記方式

占有他人之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之產權登記,因現地安置之舊違章建築戶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之各項權利人,其產權應先登記於實施者名下,再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有關都市更新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實施者採現地安置更新單元內舊違章建築戶更新後登記之執行疑義乙案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同條例第41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本案現地安置之舊違章建築戶非屬上開各項權利人,係由實施者處理後納入計畫併同報核,爰權利變換後之產權,應先登載於實施者名下,再依處理方案規定,辦理產權移轉與受安置之舊違章建築戶,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