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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036號

關於受託銀行是否適合擔任都更事業實施者

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代為拆除地上物;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測量;通知參與地主接管土地建(築)物等工作,均已涉及都市更新專業人員、建設公司、建築師、代書等專業領域,爰受託銀行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

受託銀行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一、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所應辦理事項經核已逾信託業法及銀行法之業務範圍,如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代為拆除地上物;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測量;通知參與地主接管土地建(築)物等工作,均已涉及都市更新專業人員、建設公司、建築師、代書等專業領域,爰受託銀行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信託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為籌措資金,如符合信託業法第26條但書規定,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得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