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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文化部108年06月28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6922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執行疑義

1.依文資法規定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不予納入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計算即應包括「暫定古蹟」在內。
2.文化部對於應如何認定排除「文化資產」同意比例之面積及所有權比例部分無意見。

有關臺北市政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一事,就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一、復貴部108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6574號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次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不予納入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計算,則此所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依上開文資法規定解釋,即應包括「暫定古蹟」在內。
三、至臺北市政府質疑應如何認定排除同意比例之面積及所有權比例,有關貴部說明係屬實務執行問題,應由申請人舉證,並由主管機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乙節,因屬貴部主管權責,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