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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5年2月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0491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經貴府指定額外提供之社會住宅,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案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經貴府指定額外提供社會住宅停車空間之設置,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附表設置1節,如更新案停車空間之設置,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納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續相關都市計畫自應配合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故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停車空間之設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定都市計畫書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設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經貴府指定額外提供之社會住宅,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4年12月22日府都更字第1040186368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 ,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項)第1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第3項)復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是以,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於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範。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附表辦理。另為因應都市更新時效之要求,配合實際建設計畫之需要,都更案涉有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之1之規定,得採權宜簡化措施,對於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核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合先敘明。

三、所詢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經貴府指定額外提供社會住宅停車空間之設置,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附表設置1節,如更新案停車空間之設置,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納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續相關都市計畫自應配合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故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停車空間之設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定都市計畫書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設置。惟為利都更工作之順利進行,並請貴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儘速辦理都市計畫相關事宜,以符合都更實施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