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5年06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50420319號函

公有土地參與更新與實施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之公權力主體,就特定範圍內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為之規制措施,並對範圍內之相關權利人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惟就前開行政處分而生相關權利人間之私法法律關係為何,查本條例並無明文。

關於公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參與都市更新,其與實施者間之私法法律關係為何1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財政局105年6月1日北市財開字第105306388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係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7條第1項明定,又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之公權力主體,就特定範圍內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為之規制措施,並對範圍內之相關權利人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惟就前開行政處分而生相關權利人間之私法法律關係為何,查本條例並無明文。

三、有關貴府財政局來函引據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99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300號函及相關法律意見、現行作業方式等認旨揭疑義或為承攬、或為互易而準用買賣之規定,均非無據,本部敬表尊重。惟本部非民事法律主管機關,未敢擅專,倘仍有疑義,建請貴府檢具個案事實,訴請司法機關判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