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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6年08月08日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疑義案

申請建造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其法令適用時點及程序仍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7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60108220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該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之許可,係指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有所變更,其新舊法規之適用,依該法第18條規定辦理,本部98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80085075號函(附件1)業有明釋;又前開「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本部100年6月2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80461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一亦重申,適用範圍係以都市更新法規為限(文件檔案:附件2)。

三、另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1條之1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其立法意旨係因都市更新事業申辦過程冗長,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重新變更,將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至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範疇,前開本部100年6月2日函送會議結論二及本部100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028號函(文件檔案:附件3)均有明示,係指申請建築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

四、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至本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縱有所變更,其法規之適用,仍應依本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