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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80819885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稅捐減免規定執行疑義案

於都市更新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且符合本條例第67條第3項所定要件者,仍得適用本條例第67條第3項稅捐減免之規定。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08年3月4日府授都新字第1083003676號函。
二、按旨揭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同條第2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得準用同條第1項第8款稅賦減免,並未限縮在「本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至本條例第67條第2項實施期限內完成整合並報核」者始得適用之;故本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且符合本條例第67條第3項所定要件者,仍得適用本條例第67條第3項稅捐減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