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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94年07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727460號函

基⾦會融資予更新會辦理災區更新重建⽽取得該重建房屋無免稅之適⽤

1.財團法⼈九⼆⼀震災重建基⾦會推動之『臨⾨⽅案』因係提供融資予更新會,協助其辦理災區集合住宅之更新重建,⽽非直接提供資⾦參與權利變換之分配,其於取得各該都市更新會重建房屋所有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並無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及契稅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有關免徵或不課徵契稅規定之適⽤。
2.財團法⼈九⼆⼀震災重建基⾦會協調更新會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改擬直接提供資⾦參與權利變換,並按提供資⾦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及⼟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者,⾃有免徵契稅。

基⾦會融資予更新會辦理災區更新重建⽽取得該重建房屋無免稅之適⽤

內政部於94年3⽉2⽇邀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等單位召開「研商九⼆⼀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及產權移轉契稅課徵等相關事宜」會議案,其中會議紀錄七、結論(⼆):「財團法⼈九⼆⼀震災重建基⾦會推動之『臨⾨⽅案』因係提供融資予更新會,協助其辦理災區集合住宅之更新重建,⽽非直接提供資⾦參與權利變換之分配,其於取得各該都市更新會重建房屋所有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並無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及契稅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有關免徵或不課徵契稅規定之適⽤。但如財團法⼈九⼆⼀震災重建基⾦會協調更新會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改擬直接提供資⾦參與權利變換,並按提供資⾦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及⼟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者,⾃有免徵契稅。」本案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