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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8年05月15日財北稅審二字第0980045222號

關於補償金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

補償金係補償土地改良物之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補償金額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非屬損害補償部分,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詢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41條規定領取之補償金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乙案。

一、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領去之補償金,係補償土地改良物之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1條規定由實施者協議給予之補償,因上開條例及相關子法並無明定給予舊違章建築戶之補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尚難認定本項補償金額是否希屬損害補償性質,其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非屬損害補償部分,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