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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取現金補償及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領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

更新後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或少於應分配面積,依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營業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取現金補償及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領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