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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30.北市法二字第09432486400號函

921震災建物於重建後續依原使用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基於重建及回復原狀之精神,○○育樂公司如繼續為娛樂服務業(電動玩具店)使用,應屬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惟其得否繼續經營該行業,仍應視其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所附加之限制及條件仍屬有效存在,該公司仍應受其限制。

有關○○育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樂公司)原登記建築物經重建更新後,是否得繼續為娛樂服務業(電動玩具店)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處94年12月19日北市商三字第09435257400號函。
二、查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遷址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8條及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育樂公司原登記建築物,依貴處來文所述係屬 921震災受損建物,該建物重建更新後是否得繼續為娛樂服務業(電動玩具店)使用,依上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應視其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而定。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者,得在不超過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原則下申請重建,惟對該重建後之建物得否為原來之使用而不受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限制未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又查「一、按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者,得由原建築物所有權人檢具合法建築之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原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原則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第 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對於因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維持原有之使用致不符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之合法建築物,是否得申請重建,尚乏明確規定。為使是類合法建築物均有依首揭規定申請重建之適用,似應排除其重建基地之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限制,使其得繼續原來之使用。爰擬同意是類合法建築物,依首揭規定申請重建,得不受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限制。」內政部89年4月5日臺(89)內營字第 8982958號函參照。該函釋所謂「似應排除其重建基地之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限制,使其得繼續原來之使用」,其意涵或為(1)該等建築物重新建築時,不受現行相關法令關於建築物之建築限制,如容積率、建蔽率等;或為(2)重建後建築物除不受現行相關法令關於建築物之建築限制外,其使用仍得延續原來之使用,亦不受現行法令限制;抑或為 (3)該等建築物重新建築時,不受現行相關法令關於建築物之建築限制,惟其使用須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今因震災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天災事由致建築物毀損滅失,若基於重建及回復原狀之精神,該函釋之意涵似應以重建後建築物除不受現行相關法令關於建築物之建築限制外,其使用仍得延續原來之使用,亦不受現行法令限制為宜。於此意涵下,○○育樂公司如繼續為娛樂服務業(電動玩具店)使用,應屬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惟其得否繼續經營該行業,仍應視其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併予敘明。另○○育樂公司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所附加之限制及條件仍屬有效存在,該公司仍應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