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年4月18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330044600號

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調整及更新案適用時點

1.△F6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業由93.9㎡調整為96㎡。
2.尚未報核之更新案: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皆應以96㎡為申請△F6容積獎勵之每戶核計上限。
3.審議程序中(已報核尚未核定者)但以93.9㎡為申請值者:請實施者依本函修正獎勵容積上限值為96㎡。惟考量部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與舊違章建築戶有所共識並簽訂協議書,倘實施者為維持計畫穩定性,得檢附全數舊違章建築戶同意維持93.9㎡為獎勵容積上限值之證明文件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回應綜理表內載明業經舊違章建築戶同意不予修正,供後續都市更新審議之參考。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2款第6目△F6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調整及更新案適用時點之事宜,請 查照。

一、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149次會議紀錄討論提案一之附帶決議及101年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辦理。

二、查△F6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係以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核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該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業由93.9㎡調整為96㎡,先予敘明。

三、為配合前開普查報告之調整,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案件應適用之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數據及修正方式如下:
(一)尚未報核之更新案: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皆應以96㎡為申請△F6容積獎勵之每戶核計上限。
(二)審議程序中(已報核尚未核定者)但以93.9㎡為申請值者:請實施者依本函修正獎勵容積上限值為96㎡,未修正者,更新處將配合審議進度納入此修正事宜至審查意見,並請實施者於修正後載明相關變動內容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回應綜理表內。惟考量部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與舊違章建築戶有所共識並簽訂協議書,倘實施者為維持計畫穩定性,得檢附全數舊違章建築戶同意維持93.9m2為獎勵容積上限值之證明文件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回應綜理表內載明業經舊違章建築戶同意不予修正,供後續都市更新審議之參考。

四、請各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