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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06月22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606580500號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

都市更新案申請捐贈中央政府機關公益設施之種類、性質、使用及管理等相關事項,應優先配合本府政策需要並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以達地區發展之效。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奉交下內政部106年5月26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868號函及本處106年4月7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630391300號函檢送「東區門戶計畫南港調車場基地進度控管及法令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本市南港調車場(BR1)都市更新案申請捐贈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一節,依內政部前揭函說明三(略以):「...至該公益設施之產權應無償登記予何種層級之公法人所有,查本條例並無限制,應由本條例地方主管機關依其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或視該公益設施之種類、性質、使用及管理等相關事項,協調有關機關決定之。」,爰貴公司捐贈中央政府機關公益設施之種類、性質、使用及管理等相關事項,應優先配合本府政策需要並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以達地區發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