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106年09月25日府授都新字第10631626400號函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山坡地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所指之山坡地,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之申請。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山坡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按本府 100年11月10日修正公布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其意旨係考量保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亦不符合都市更新精神,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先予敘明。

二、查本市山坡地範圍係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檢討修正,前開要點第2點規定「山坡地範圍劃定係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劃定範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定之山坡地皆為主管機關基於地形條件、公共安全及環境開發權衡下考量予以劃定之附條件開發地區,且前開二法令第3條規定山坡地劃定地形條件標準一致皆為「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復查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是考量保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而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故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3項所指之山坡地,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