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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60795號

實施者是否可提出鄰地畸零地調處申請

當更新事業涉及鄰地畸零地須辦理畸零地調處時,若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已經市府核定公告實施,實施者則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以實施者名義提出畸零地調處申請。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涉及鄰地畸零地須辦理畸零地調處時,得否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1 案,請查照。

一、依貴公會107年10月18日(107)北市不動產開發竹字第0364號函及內政部107年10月4日內授營史字第1070815918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上開號函會議結論二:「至涉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7條及第8條有關鄰地為畸零地,使用土地人須辦理調處之規定,是否屬申請建築執照之範疇而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由實施者名義申請1節,事涉臺北市自治法規,由臺北市政府依權貴釐清核處。」旨揭調處事宜前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3月22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736384400號函復係屬申請建造執照程序之一環,爰本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如經本府核定實施後,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以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