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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65年08月31日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定義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ㄧ切權利文件(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同意書、契約書)。

關於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

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應就其內容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