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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10年03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0803771號令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更新後建築物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有關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或於延長十年期間內,因死亡而喪失所有權,其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原因於該所有權人死亡之時即已消滅,其繼承人不適用減徵房屋稅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更新後建築物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之解釋令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於同項第二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或於本款延長十年期間內,因死亡而喪失所有權,其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原因於該所有權人死亡之時即已消滅,其繼承人無本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