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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1月05日營署更字第1080081411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申請案,無依建築法取得合法建築物證明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出具及土地受限制登記是否可參與重建

一、危老條例第5條明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以,重建計畫範圍內其他未符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新建建物起造人仍應取得其所有權人之同意。至貴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是否依規定完成認定後出具同意書或得由所有權人切結非合法建築而免出具同意書,因涉個案事實及貴府建築管理範疇,請本於權責核處。
二、至土地受限制登記參與重建1節,查危老條例雖無禁止限制登記土地申請重建,惟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重建計畫核准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是以,限制登記土地於塗銷限制登記後自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為妥。

有關貴局函詢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本條例)重建計畫申請案,無依建築法取得合法建築物證明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出具及土地受限制登記是否可參與重建執行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08年10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46600號函。
二、本條例第5條已明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以,重建計畫範圍內其他未符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新建建物起造人仍應取得其所有權人之同意。至貴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是否依規定完成認定後出具同意書或得由所有權人切結非合法建築而免出具同意書,因涉個案事實及貴府建築管理範疇,請本於權責核處。
三、至土地受限制登記參與重建1節,查本條例雖無禁止限制登記土地申請重建,惟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重建計畫核准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是以,限制登記土地於塗銷限制登記後自行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