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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3月10日營署更字第1091041608號函

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受理機關

本案請貴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受理審查;另貴府於審核旨案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所報重建計畫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邀集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會表示意見,俾符合國家公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相關管制規定。

有關貴局函詢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受理機關執行疑義1事

一、復貴局109年2月1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48796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本案請貴府依規定受理審查;另貴府於審核旨案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所報重建計畫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邀集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會表示意見,俾符合國家公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相關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