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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3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91047397號函

郵政用地得否與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合併規劃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意旨,應按其指定目的使用,另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之範疇,應依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認定;倘作指定目的以外之使用,在不妨礙目的事業機能使用下,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核准使用;爰本案郵政用地應依郵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惟在不妨礙郵政事業機能使用下,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多目標使用。
二、至本案得否合併建築規劃1節,按內政部65年10月4日台內營字第694294號函釋,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及土地使用部分,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又按危老條例除第5條排除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總容積上限外,未排除其他法令適用,故後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辦理。

有關貴府函詢郵政用地得否與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合併規劃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1案

一、復奉交下貴府109年2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93013618號函。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意旨,應按其指定目的使用,另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之範疇,應依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認定;倘作指定目的以外之使用,在不妨礙目的事業機能使用下,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核准使用;爰本案郵政用地應依郵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惟在不妨礙郵政事業機能使用下,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多目標使用。
三、至本案得否合併建築規劃1節,按本部65年10月4日台內營字第694294號函釋,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及土地使用部分,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又按本條例除第5條排除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總容積上限外,未排除其他法令適用,故後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