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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6月18日營署更字第1091123137號函

合法建築物土地與無合法建築物土地合併為1筆土地後,再辦理危老重建計畫申請之執行疑義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認定,因涉個案事實及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公平性,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本於權責審慎卓處,本署108年4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0020502號函釋在案。是以,貴局函詢個案仍應依申請時點及法令規定,釐清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原建築基地及合併之鄰地,以確認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之範圍。

有關貴局函詢合法建築物土地與無合法建築物土地合併為1筆土地後,再辦理危老重建計畫申請之執行疑義1案

一、復貴局109年5月25日新北城推字第1090932992號函。
二、有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認定1節,因涉個案事實及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公平性,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本於權責審慎卓處,本署108年4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0020502號函釋在案。是以,貴局函詢個案仍應依申請時點及法令規定,釐清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原建築基地及合併之鄰地,以確認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