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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6月18日營署更字第1091123567號函

已完成重劃開發土地是否視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之合併地並納入重建計畫申請容積獎勵

按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未規定已完成重劃土地不得納為危險及老舊建築基地之合併鄰地。至旨揭土地是否有適用危老條例第6條申請容積獎勵1節,因涉個案都市計畫等規定及重建計畫範圍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有關貴府函詢已完成重劃開發土地是否視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之合併地並納入重建計畫申請容積獎勵1事

一、復貴府109年5月2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6071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未規定已完成重劃土地不得納為危險及老舊建築基地之合併鄰地。至旨揭土地是否有適用本條例第6條申請容積獎勵1節,因涉個案都市計畫等規定及重建計畫範圍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