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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9年0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010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辦中之重建計畫案,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施行,造成建築法令變動適用疑義

有關危老重建計畫與建造執照之申請程序,內政部前於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已有釋示,惟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將於109年7月1日施行,而現階段已受理危老重建計畫因地方政府需相當期間審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復因上開建築法令變動將影響人民權利,爰針對109年6月30日以前已申請危老重建計畫者,同意放寬於同日以前得另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並以其建造執照掛號日為建築法規之適用日,續於重建計畫獲核准後由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據以實質進行審查建造執照內容並作成准駁。

依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辦中之重建計畫案,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施行,造成建築法令變動適用疑義1事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109 年6 月2 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14871號函附研商會議紀錄結論(一)暨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6月1日(109)不動產開發全聯字第12830號函辦理。
二、有關危老重建計畫與建造執照之申請程序,本部前於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已有釋示,惟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將於109年7月1日施行,而現階段已受理危老重建計畫因地方政府需相當期間審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復因上開建築法令變動將影響人民權利,爰針對109年6月30日以前已申請危老重建計畫者,同意放寬於同日以前得另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並以其建造執照掛號日為建築法規之適用日,續於重建計畫獲核准後由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據以實質進行審查建造執照內容並作成准駁。
三、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公會團體配合辦理,俾加速危老建物重建,以提高民眾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