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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6月29日營署更字第1090047369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有關容積獎勵優先適用疑義

一、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12條適用疑義,內政部已於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釋個案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基地條件有特殊情形致不能(而非不願)優先申請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案情形同意後,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獎勵。
二、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無論有無強制留設騎樓之規定,得否均認屬有特殊情形致不能申請本辦法第5條之執行方式1節,因該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仍請依上開函釋考量貴管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意旨並衡酌基地條件等個案情形後,本於權責妥處。

關於貴府函詢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有關容積獎勵優先適用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府109年6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6926號函。
二、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12條適用疑義,本部已於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釋個案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基地條件有特殊情形致不能(而非不願)優先申請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案情形同意後,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獎勵。
三、貴府函詢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無論有無強制留設騎樓之規定,得否均認屬有特殊情形致不能申請本辦法第5條之執行方式1節,因該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仍請依上開函釋考量貴管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意旨並衡酌基地條件等個案情形後,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