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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6月30日營署更字第1091134846號函

都市計畫保護區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執行疑義

一、依內政部97年11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0970809333號函,再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是以,有關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有類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故貴局所詢疑義,因涉貴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之保護區規定事宜,請參考說明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及函釋內容,本於權責核處。

有關貴局函為都市計畫保護區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執行疑義1事

一、復貴局109年5月20日新北城更字第1094705590號函。
二、依本部97年11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0970809333號函略以:「基於兼顧保護區劃設之目的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上開規定申請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者,應於該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登記坐落之該宗基地辦理,無論建築形式為何,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均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再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並無排除其他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適用。是以,有關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擬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按貴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有類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故貴局所詢疑義,因涉貴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之保護區規定事宜,請參考說明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及函釋內容,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