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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8月12日營署更字第1091161912號函

107年0206地震後經鑑定為危險建築物之紅單⼾,於申請建造執照建築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計畫

查危老條例第5條明定重建程序,規定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為準;次查重建基地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時,其建築法令之適⽤依內政部84年4⽉21⽇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及87年7⽉2⽇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辦理,內政部106年11⽉17⽇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並已釋⽰在案;另建築法第25條,明訂建造執照及使⽤執照之核發及管理,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

有關貴府函詢107年0206地震後經鑑定為危險建築物之紅單⼾,於申請建造執照建築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計畫1案

⼀、復貴府109年7⽉24⽇府建計字第1090118496號函。
⼆、查本條例第5條明定重建程序,規定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為準;次查重建基地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時,其建築法令之適⽤依本部84年4⽉21⽇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及87年7⽉2⽇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辦理,本部106年11⽉17⽇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並已釋⽰在案;另建築法第25條,明定建造執照及使⽤執照之核發及管理,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
三、⾄函詢個案得否依本條例申請重建,因涉建築執照核發管理及基地條件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依本條例、建築法令規定及前開函釋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