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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1月13日營署更字第1101003322號函

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完成之⼯業區⼟地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疑義

1.按內政部108年5⽉31⽇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為避免危老條例與⼯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案產⽣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業住宅政策⽅向,使危老條例正確適⽤,已明定都市計畫⼯業區不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2.貴府函詢⺠眾位屬⼯業區之建物因結構問題擬於原地重建1事,請另依其他法令規定予以協助辦理。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完成之⼯業區⼟地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疑義1案

⼀、復貴府109年12⽉30⽇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15120號函。
⼆、按本部108年5⽉31⽇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為避免本條例與⼯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案產⽣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業住宅政策⽅向,使本條例正確適⽤,已明定都市計畫⼯業區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貴府函詢⺠眾位屬⼯業區之建物因結構問題擬於原地重建1事,請另依其他法令規定予以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