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5月10日營署更字第1100000934號函
解釋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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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容積獎勵適用 |
重點摘要 |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第1項規範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分別計算;查與危老條例第5條規範申請建築執照範圍應同於重建計畫範圍及第6條第6項規定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容積獎勵之立法目的不同。 2.本案仍請依本署110年1月29日營署更字第1101010707號暨110年3月16日營署更字第1101044583號函本權責辦理。 |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容積獎勵適用1事 |
說明 |
一、復貴府110年4月26日府商都字第1100078687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第1項規範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分別計算;查與本條例第5條規範申請建築執照範圍應同於重建計畫範圍及第6條第6項規定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容積獎勵之立法目的不同。本案仍請依本署110年1月29日營署更字第1101010707號暨110年3月16日營署更字第1101044583號函本權責辦理。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