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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7月08日營署更字第1101131763號函

危老建築物及土地產權單一或財團申請危老重建案件,得否要求繳納回饋金

1.按危老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並訂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危老重建計畫均上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2.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9條明定放寬其容積獎勵限制及實施者自願現金捐贈之規定不同,爰危老條例並無比照都市更新條例有關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申請容積獎勵上限及現金捐贈規定。

有關貴局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屬建築物及土地產權單一或財團申請重建案件,得否要求繳納回饋金1案

一、復奉交下貴局110年5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54846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並訂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危老重建計畫均上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9條明定放寬其容積獎勵限制及實施者自願現金捐贈之規定不同,爰本條例並無比照都市更新條例有關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申請容積獎勵上限及現金捐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