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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8月23日營署更字第1101162341號函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容積獎勵額度疑義

1.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為鼓勵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供公共通行,爰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得取得容積獎勵額度。
2.按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基地所連接之建築線,係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業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或現有巷道為限。
3.個案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係屬特定人通行使用,與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使用性質不同,故應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另個案無申請退縮建築之獎勵,得否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容積獎勵項目,因涉個案審查執行事項,仍請依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本於權責妥處。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容積獎勵額度疑義1案

一、復貴局110年8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71323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為鼓勵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供公共通行,爰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得取得容積獎勵額度;另按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基地所連接之建築線,係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業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或現有巷道為限。
三、有關函詢個案係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係屬特定人通行使用,與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使用性質不同,故應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另個案無申請退縮建築之獎勵,得否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容積獎勵項目,因涉個案審查執行事項,仍請依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