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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9月30日營署更字第1100071811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同意書文件及未登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認定疑義

1.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重建時應備文件包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2.合法建築物未辦登記者其所有權之認定,本署前於108年7月29日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或參考臺北市政府建議方式,依權責核處。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同意書文件及未登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認定疑義1案

一、復貴府110年9月16日府經建字第1100212109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重建時應備文件包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至於合法建築物未辦登記者其所有權之認定,本署前於108年7月29日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或參考臺北市政府建議方式,依權責核處。
三、檢送本署108年8月13日營署更字第1081157521號函附前揭研商會議紀錄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0月23日(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421923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供貴府處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