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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1月03日營署更字第1100083600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是否排除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有關樓地板面積得予增加之規定,是否屬於法規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事涉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權責,應請交通部釐明。

有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是否排除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1案

一、復貴局110年10月27日高市捷開字第1103145990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建築容積過於浮濫破壞既有都市計畫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明定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以符公平原則。至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有關樓地板面積得予增加之規定,是否屬於法規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事涉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權責,副請交通部釐明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