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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1月10日營署更字第1110002380號函

學校新建大樓是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容積獎勵

學校舊有校舍是否適用本條例重建及申請容積獎勵,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及審查事項,應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洽詢。

有關貴校函詢新建大樓是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容積獎勵事宜1事

一、復貴校111年1月5日德總字第111000011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已明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有關貴校舊有校舍是否適用本條例重建及申請容積獎勵,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及審查事項,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臺北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