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1月13日營署更字第1111001173號函
解釋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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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涉及建築物基地緊臨接現有巷道因指定建築線而退讓之修法建議 |
重點摘要 |
1.危老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未有訂定建築線指定標準。 2.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貴府已於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定有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有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指定建築線1事,倘經評估後有修正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之需求,可逕依權責辦理修訂,並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涉及建築物基地緊臨接現有巷道因指定建築線而退讓之修法建議1事 |
說明 |
一、復奉交下貴府110年12月17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64360號函。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未有訂定建築線指定標準。另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又查貴府已於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定有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爰有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指定建築線1事,倘經貴府評估後有修正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之需求,可逕依權責辦理修訂,並報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