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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111年12月07日台財稅字第11100698060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原參與權利變換應獲配房屋之契稅徵免疑義

不能參與分配者並未參與權利變換,而由實施者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及地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實施者因而於更新後獲配之房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尚不涉契稅之課徵。

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甲君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始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經新北市政府核定變更權利變換計畫而改領現金補償,由實施者筑○公司取得甲君原參與權利變換應獲配房屋之契稅徵免,得否參照本部101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100656810號函(下稱本部101年函)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貴處111年9月28日新北稅房字第1113167875號函及內政部同年11月9日內授營更字第1110819039號函(下稱內政部111年函)辦理。
二、內政部101年6月21日內授營更字第1010805927號函(下稱內政部101年函)規定,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參與分配之土地,實施者自行出資補償後,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及地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本部參據該函意見以101年函釋,不能參與分配者並未參與權利變換,而由實施者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及地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實施者因而於更新後獲配之房屋,依本條例第35條(現行條例第56條)規定,尚不涉契稅之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