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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9月29日營署更字第1111201704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

1.申請危老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2.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時,應以該建築基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提出申請。
3.土地如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申請人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1事

一、復奉交下貴局111年8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038367號函。
二、依本署106年12月13日營署更字第1060116927號函,本條例既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又依本署96年3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09702號函,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另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第2點規定「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又該程序附表之附註第1項明定申請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之,其在二人以上時應造列名冊,是以,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時,自應以該建築基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至查旨揭來函說明四述及「……計畫將申請基地面積單元予以縮減……經洽詢地政主管機關……得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疑義,依本部地政司111年9月14日內地司字第1110265643號書函,土地如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申請人自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