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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9月28日營署更字第1111193280號函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獎勵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予以獎勵,故倘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屬臨接現有巷道,自得依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申請。

有關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獎勵1事

一、復奉交下貴府111年8月29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66066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為建築法第48條所明定,有關現有巷道之認定,建築法上開規定業授權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其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依本部75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378352號函,「……所稱『現有巷道』之範圍宜包括左列情形……(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 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查貴府業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就現有巷道訂有相關規定,本案現有巷道認定事宜,依卷查該府來函說明三「……現有土地屬性為私設道路,已於民國70年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且現況供公眾通行……」,似已屬本部上開函釋所稱現有巷道範圍,惟個案申請事實認定係屬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應由貴府依上述法令及函釋相關規定,秉權認定核處。
三、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予以獎勵,故函詢個案倘經貴府認定屬臨接現有巷道,自得依獎勵辦法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