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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8月10日營署更字第1110061864號函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第2款之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之比例係按核准重建計畫書所載之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所詢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1案

一、復奉交下貴局111年8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033964號函。
二、旨揭作業要點第8點各款係規範不得以本部補助費用補助之申請案件類型,其中第2款立法原意為考量供商業或其他用途等非住宅使用具營利性,故在中央預算有限情形下,以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分之二者不予補助,其所稱之比例係按核准重建計畫書所載之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