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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6月20日營署更字第1110046112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執行疑義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關於退縮建築採淨空設計,應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臺、造型板、雨遮等妨礙行人通行之構造物。至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函詢建築基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自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退縮2公尺建築之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執行疑義1事

一、復貴局111年6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5179600號函。

二、有關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其退縮建築部分採淨空設計等規劃要件及限制事項,查本署業以107年3月14日營署更字第1070016029號函釋示。函詢個案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本於權責核處;至超出依法規申請獎勵退縮範圍者,無本辦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