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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6月07日營署更字第1110041918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1.依危老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倘符合保證金退還要件時,由起造人依危老條例第5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及協議書申請退還事宜。
2.退還保證金之申請人可否非為起造人等疑義,因涉協議書簽訂內容及相關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處。

有關貴局函詢危老重建建築執照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11年5月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3041467號函。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明定,起造人應擬訂重建計畫並於重建計畫內載明依本辦法所定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又本辦法第11條規定,起造人申請第6條至第9條之容積獎勵,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繳納保證金,並於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故依本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倘符合保證金退還要件時,由起造人依上開規定及協議書申請退還事宜,尚無疑義。另貴局函詢退還保證金之申請人可否非為起造人等疑義,因涉協議書簽訂內容及相關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