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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1.23.北市法二字第09432251300號函

後院深度比規定適用範圍

有關後院深度比規定之適用,並無土地使用分區區位之差別,大凡符合本條規定受有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即應依但書規定有高度之限制及檢討後院深度比,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適用無所牽涉。

關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後院深度比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局94年11月21日北市都新字第09435195600號函。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依本項規定,關於本市都市更新,再無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其法規適用順序當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應甚明確。
三、第查,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且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本條規定之適用,並無土地使用分區區位之差別,大凡符合本條規定受有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即應依但書規定有高度之限制及檢討後院深度比,就此部分,初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適用,無所牽涉。
四、至貴局認為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但書規定,涉及商業區更新基地檢討後院深度比之困難與有為鼓勵更新之意旨部分,應請貴局檢討,並作為下次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