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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1月01日營署更字第1111221255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1.危老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
2.建築基地內部分建築物有拆除重建需求者,因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集中設置尚難依規定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如經建築基地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整宗基地按比例核算須拆除重建部分之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等申請危老重建,應無需先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惟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府依危老條例及建築法令規定核處。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1案

一、復貴府111年10月3日府建計字第1110189301號函。
二、按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釋,本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是有關貴府函詢建築基地內部分建築物有拆除重建需求,因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集中設置尚難依規定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如經建築基地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整宗基地按比例核算須拆除重建部分之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等申請危老重建,應無先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之需要,惟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依本條例及建築法令規定,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