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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九五00九八七九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一百三十四條

第七章  權利估價

第 125 條

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得以全棟建物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土地權利價值及建物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二、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建物價值比率前項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素地單價×基地總面積
土地價值比率=─────────────────────────────
素地單價×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建物價值比率=─────────────────────────────
素地單價×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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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使用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且其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土地價值比率。
二、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
三、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Σ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總價
四、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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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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