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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九十八年度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壹、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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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補助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二、補助預算額度:本部營建署九十八年度獎補助費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三、申請補助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提案期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期限日前,依規定將提案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一)第一階段: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補助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經費有剩餘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五、補助計畫項目: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依第七點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優先補助原則:
(一)配合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二)九十四年度至九十七年度已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內政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三)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九十八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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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

  1. 各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之經費補助核定函發文次日起十日內修正工作計畫書(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及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時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2. 受補助機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營建署通知預算可動支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
  3. 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4. 本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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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地方配合款
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編列配合款。依據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10%、20%、30%,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50%,但準直轄市台北縣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80%以上為國有(營)者,則由中央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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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各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工程驗收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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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月(每月五日前)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進度管考表(格式同附件一),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該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2.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3. 受補助機關應避免只作工程,而怠於都市更新計畫或事業之推動,如有上開情事,本部營建署將列入績效考評及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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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懲

  1. 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2.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單位(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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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

  1.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2. 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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