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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內政部民國101年09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2098號函修正

修訂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之附件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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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壹、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次修訂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0九五00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0九八000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0九九00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5.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0九九00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4.招商計畫: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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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台建字第0九五八一三二三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统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OO0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O九八OO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爱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臺建字第九八0O0七六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5.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台建字第0九九0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划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 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垫付執行。
4.招商計: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建字第0九五O0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 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〇〇0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O九八OO0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台建字第0九八OO0七六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 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梁、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關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等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瓣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另申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者,應提出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及工作計畫書。綜合規劃內容須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環境影響、選擇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及風險管理等。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與經費預估、分年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时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並確實依规定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5.招商計畫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貳、計畫補助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二、補助預算額度:本部營建署九十八年度獎補助費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三、申請補助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提案期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期限日前,依規定將提案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一)第一階段: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補助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經費有剩餘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五、補助計畫項目: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依第七點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優先補助原則:
(一)配合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二)九十四年度至九十七年度已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內政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三)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九十八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本次修訂

三、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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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三、計畫瓣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辨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參、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

  1. 各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之經費補助核定函發文次日起十日內修正工作計畫書(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及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時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2. 受補助機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營建署通知預算可動支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
  3. 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4. 本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本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地方配合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但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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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本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但準直轄市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属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肆、地方配合款
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編列配合款。依據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10%、20%、30%,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50%,但準直轄市台北縣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80%以上為國有(營)者,則由中央全額補助。

本次修訂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 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請款明細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施作項目獲本部以外之機關核定補助者,應依據各機關核列補助年度,規劃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等經費撥付原則,報經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同意後,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五)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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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貴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定進度表(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及纳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报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請款明細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施作項目獲本部以外之機關核定補助者,應依據各機關核列補助年度,規划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等經費撥付原則,報經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同意後,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五)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营建署備查並缴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缴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貴(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 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检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检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请款明细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五)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伍、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各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工程驗收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核定後按期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管考表,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1.計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四),每月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五),每月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长加强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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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期確實填報各分项計畫管考表,並以传真及电子郵件傳送本部营建署聯絡人,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預定進度表(如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七),每月月底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1)定進度表(如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管控表(如附件四)及計畫管控項目(如附件五)於提報工作計畫書时一併提出,並於計畫核定後修正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3)計畫雙遇管制表(如附件六),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星期四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4)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七),每月三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质,本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陸、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月(每月五日前)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進度管考表(格式同附件一),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該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2.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3. 受補助機關應避免只作工程,而怠於都市更新計畫或事業之推動,如有上開情事,本部營建署將列入績效考評及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單位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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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柒、獎懲

  1. 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2.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單位(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八、其他: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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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捌、其他

  1.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2. 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