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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

內政部102年3月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1065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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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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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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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範圍、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範圍: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或總顧問)。
(二)補助計畫類型: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包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更新單元並主動尋找有更新需求之更新單元,整合住戶意願後協助撰擬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完成住戶整合意願之社區,協助撰擬申請補助計畫書。
2.自主更新人才培訓計畫:包括辦理社區都更課程講習、舉辦社區巡迴座談、培訓都更智識人才、編制自主更新手冊、建置自主更新專屬網站等(應舉辦時數總計達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課程及教育訓練)。
(三)補助上限及原則:直轄市、縣(市)所提總經費,中央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個案補助原則如下: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更新單元並主動尋找有更新需求之更新單元,整合住戶意願後協助撰擬申請補助計畫書其作業費用每一更新單元不得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屬經完成住戶整合意願之社區,協助撰擬申請補助計畫書其作業費用每一更新單元不得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2.自主更新人才培訓計畫費用不得高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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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意見及結論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二)為爭時效,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補助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得同步先期辦理相關招標作業,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受託專業團隊於簽約及撥付補助費用後,未確實依契約規定工作項目執行者,依查核實際作業情形,限期繳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費用。
(四)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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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工作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二)。
(二)申請工作計畫書內容大綱: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計畫:預定優先整合更新單元(應包含已完成先期規劃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預定委外辦理項目及內容、計畫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期成果及效益。
2.自主更新人才培訓計畫:自主更新推動現況課題及對策、預定辦理項目、培訓對象與內容及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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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補助核准函、請款明細表(附件三)、計畫書契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完成補助計畫後,檢送請款明細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領剩餘款項。
(三)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執行經費明細表(附件四)及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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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月填報實際輔導/辦理成果情形(附件五),於每月五日以前以電子郵件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資料供查。
(三)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經本部營建署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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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未依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主管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先行查核申請補助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雷同或近似,且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獲准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申請者,不予核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後續相關網頁進度更新及進度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五)經本部核定之補助案,受補助經費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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